地址:广西灵山县三海街道华源路318号山水荔城1栋2层205号

法律咨询热线:0777-6522835

您当前的位置: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
业务范围
医院换错婴儿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案
来源: | 作者:pro784dde | 发布时间: 2016-02-03 | 157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案由: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一:陆×
    原告二:蔡×
    原告三:陆小×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云肖,王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医院
    原告诉称:1991年11月15日,原告陆×的妻子蔡×在被告处产下一名男婴,取名陆小×。2004年8月,陆×夫妇发现陆小×的血型与两人不符。2005年5月,经亲子鉴定显示陆小×与陆×夫妇无血缘关系。经过寻找并经亲子鉴定确认:当年同一天在被告处生育的刘×所养的儿子是原告陆×夫妇的亲生儿子,而原告陆小×则是刘×夫妇的亲生儿子。原告认为:发生抱错婴儿的事件完全是由于被告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过程中管理不严、医护人员不负责任导致的,是一起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被告在此事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身份权中的亲权,造成了原告一家的亲子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后果。为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向三原告书面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向三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每人15万元,合计45万元;亲子鉴定费7400元,血型检查费20元,交通费890元,以上四项合计45831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蔡×的整个待产分娩过程,被告都是按照相关的医疗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病历显示,当年原告蔡×生产男婴的时间与刘×生产男婴的时间间隔一个半钟头,原告蔡×出院的时间与刘×出院的时间相隔13天。按照被告对接生后新生儿护理的工作流程,不可能出现将两个婴儿串换的事故。该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且不排除原告自己换错的可能。2、原告陆×、蔡×抚养陆小×达14年之久,应当及早发现陆小×在相貌和体型特征上与自己有差别,从而早日解决这一纠纷,拖到2005年5月才作亲子鉴定已超过诉讼时效。3、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
[争议焦点]
    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原告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3、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何依据,所请求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一、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三份亲子鉴定书,足以证明发生了两家父母均未能与亲生儿子共同生活的损害后果。被告没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被告主张该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且不排除原告自己换错的可能。法院认为,正常、谨慎、规范的医护行为可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同时,被告没有证据证实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原告的故意或疏忽有关,因此,被告的以上主张不成立。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二、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自亲子鉴定完成之日起算,本案于2005年11月4日完成亲子鉴定,原告2006年11月1日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三、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三原告遭受了巨大打击和痛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予以支持。原告支付的鉴定费7400元、血型检查费20元、交通费890元,均有相关发票证实,被告应当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负担,但被告并非故意,且事件发生后,被告积极协助查找,因此,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案法院酌定原告陆×、蔡×的赔偿金额均为2万元;原告陆小×系未成年人,其遭到的心理创伤更为严重,故法院酌定其赔偿金额为3万元。综上,法院判决:1、被告广西×医院向三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2、被告广西×医院向三原告赔偿亲子鉴定费用7400元、血型检查费20元、交通费890元;3、被告广西×医院分别向原告陆×、蔡×、陆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20000元、30000元。
[律师评析]
    一个医务人员的小小疏忽就足以毁坏两个家庭的幸福改变六个人的命运。可见医疗机构的责任感对社会、对每一个社会中的人来说是多么的重要!
    由于当事人无法接受医院提出的每人一万元的赔偿方案,于是决定通过诉讼以取得一个更公平合理的赔偿。
    法庭上,医院方组织了数十的医务人员来旁听,作为原告的律师,我方围绕着被告的答辩,有理有据地组织立论观点和展开反驳:
    一、原告方已经举出的证据可以证明“串子”事件的发生是由医院造成的。
    1、小孩生下后按照当时院方的规定,须交由医院婴儿室集中看护,此时的监护职责交给了医院,根据两位母亲的陈述,小孩生下后第一次由护士抱过来喂奶的孩子就是抱回家养育的儿子,也就是说两位母亲第一次抱到自己的孩子时就已经被抱错了。这说明“错婴”必定发生在孩子生下后至第二天第一次喂奶的时间段里,这个时间段是由医院承担监护责任的;
    2、原告是根据医院给的资料通过一一打电话联系,才找到另一串子家庭的。这个事实说明了:第一,二人原来并不认识,只是由于机缘巧合在同一个医院同一个早上生孩子,这说明被告医院是发生“抱错”唯一可能的场合;第二,两个孩子的出生时间仅差1小时20分,体重相近,且有4天同住在一个医院,这类事故通常是由于护理环节上的疏漏造成的。
    二、被告称存在原告自己抱错的可能,我们认为这种可能是不存在的。
    1、两位母亲根本不在同一个病房,而且也不认识,小孩喂完奶就由医院抱走了,不可能在喂奶这个时间段里换错。
    2、在抱回家成长的过程中,只有可能发生孩子丢失、失踪的事情,不可能发生两家孩子更换错的事情,这种可能性是不存在的。
    三、原告根据受损害的严重程度提出了每人1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确定这样的赔偿数额是基于以下理由:
    1、被告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在孩子生下来后由医院集中护理,在这个重要护理环节中,医院应当负高度谨慎、细致、周密的看护职责。具体的义务至少包括:①尽职尽责看护好婴儿的健康;②在婴儿多、可识别性很差(外观区别很小)的情况下,应当制定一套严格的管理规章并严格遵守之,采取多种措施避免可能发生婴儿抱错的一切情形。很显然,被告没有履行好自己的基本义务。制度上的疏漏(如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婴儿手圈掉出来时如何处理等),护理人员没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过程中责任心不强,都是发生这一串子事件的原因。
    2、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非常严重。
    (1)谁都不会否认,血缘关系是人类最亲近最持久的关系。在现今的独生子女政策下,这唯一的后代是父母情感和希望的全部寄托。由于被告的过错,使得原告与亲生骨肉十四年未曾谋面,已无法建立起与正常家庭一样融洽亲密的亲子关系。对尚未成年的两个孩子来说,最亲的父母竟然不是生育自己的父母,这样打击和伤害已超出了一个孩子能承受的范围,面对两家之间的复杂关系,对大人来说尚难处理,更不用说让一个孩子去面对。
    (2)由于孩子的长相和性格脾气与父亲差距太大,给其中一个家庭带来极大的冲击。因对孩子身世的怀疑导致夫妻矛盾剧增,原本幸福的小家庭最终以解体告终。幼小的孩子只能在单亲家庭中长大,跟随母亲过着艰难清苦的生活。由于失去了完整的父爱和母爱,给其性格产生了难以消除的不良影响。
    (3)另一位母亲抱回了一个幼时多病、过于好动、学习认字困难的孩子,为了照顾多病经常需住院的孩子,原本在事业上会有很好发展机会的她只能经常请假,放弃不少工作机会以把主要精力放在儿子的抚养教育上,最终影响了自己的事业发展。
    (4)经历了无情事实的打击之后,两家人又陷入了无穷无尽的现实烦恼之中:与养子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距离,不好管教,与亲子之间又过于陌生,难以教导;且两家的教育模式差异较大,孩子难以适应和接受这种转变;两个孩子性格迥异,相处困难;对于给孩子更名的问题,也很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等等。
    3、被告是具有高知名度的专业医疗机构,十五年前,原告基于对被告专业水准和能力的依赖选择在这里生下孩子。但事实表明,被告辜负了原告的期望与依赖。这是一起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疏于管理造成的严重的责任事故,赔偿数额过低,不足以促使其强化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不利于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我们期盼着,经过诉讼期间媒体对本案大量的报导和宣传,能给那些为大众提供服务和产品的组织和机构提个醒:大意酿事故,责任重于泰山啊!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
律师团队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
  • 陈文伍律师
  • 邓金梅律师
  • 刘金辉律师
  • 黄昌回律师